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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澄清說明
有關謠傳「市政府拿換證逼迫保母加入準公共化」一事,特澄清說明如下:
1.本市依據「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托育人員於服務登記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檢具有效期間屆滿前6年內完成之每年18小時在職訓練證明,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逾期未申請換發者,廢止其服務登記。
2.中央107年8月1日準公共化政策之實施,有關「未滿2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內容,皆採自願性參與及簽約,並未有脅迫托育人員加入準公共化而不可換證之情事。
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合作申請書暨契約書
※重要提醒:
1.兩份皆須為正本,無法影印
2.如有寫錯之處,請重新填寫一份。
3.背面乙方姓名請簽名加蓋章
4.若聯絡地址與戶籍地址不同,請額外來電或以便條紙告知中心,勿將聯絡地址寫在契約書上。
5.請盡量以雙面列印,若為單面列印,請加蓋騎縫章。
請欲簽約之托育人員下載列印一式兩份,填寫完兩份皆寄回/親送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寄件資訊:
桃園市第四(中壢)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收
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270-1號 2樓
03-4653050